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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始人控制权:AB 股与一致行动协议
融资稀释后创始人易失主导权。梳理 AB 股同股不同权、一致行动、投票权委托、持股平台等保控制权路径,讲清境内章程空间与常见坑。
为什么控制权是真问题
创始人最怕的不是把股权分了,而是分着分着发现自己说了不算。几轮融资、几次股权激励后,创始人持股被稀释到 30% 以下,表决权却与持股比例挂钩,公司决策就可能被资本或小股东裹挟,甚至丢掉控制权。控制权不是「有股权就有」,需要提前用机制设计锁定,在融资与稀释的同时保留对公司的主导。
控制权的几条路径
| 路径 | 思路 | 适用 |
|---|---|---|
| AB 股/双重股权 | 创始人持高表决权股,一股多票 | 境外架构、上市规则允许 |
| 一致行动协议 | 与其他股东约定表决一致,形成稳定票仓 | 各类公司,灵活易行 |
| 投票权委托 | 股东把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 | 股东较少、信任基础好 |
| 持股平台 | 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员工持股部分的表决权 | 股权激励配套 |
| 董事会设计 | 通过委派董事与议事规则控制董事会决策 | 治理层面控制 |
AB 股(同股不同权)
AB 股是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,把股票分成 A 类(每股 1 票,普通股东持有)与 B 类(每股多票,创始人持有),让创始人以较少持股保留多数表决权:
-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: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表决权另行约定,可实现同股不同权,灵活性较高
- 境内股份有限公司:原则上同股同权,AB 股需在上市规则允许的板块(如科创板、北交所特定规则)框架内设计,门槛与条件较严
- 境外架构(开曼、协议控制):AB 股较成熟,港股、美股上市普遍接受
AB 股是以股权比例换表决权的工具,但带来治理风险:创始人即便持股极低也能控制公司,外部股东监督受限。需配套日落条款、独立董事与信息披露制衡,避免一言堂。
一致行动协议
一致行动是多名股东约定在表决时保持一致、由某一方主导的安排,在不改变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形成稳定控制:
- 适用广:不限公司类型与上市与否,境内公司灵活易行,是创始人保控制权的常用工具
- 内容明确:约定表决方向由谁主导、意见不一时的一致服从规则、有效期限
- 信息披露: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需按规定披露,构成一致行动人还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红线
- 风险:一致行动仅是合同约束,对方违约只生民事责任,不像 AB 股那样投票权直接锁定;且一致行动人股份合并计算,可能触及监管红线
路径怎么选
-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优先用章程设计:章程可直接约定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离,实现同股不同权,落地最稳
- 股东较多用一致行动或投票权委托:把分散表决权集中到创始人,形成票仓
- 股权激励配套持股平台:员工股权放有限合伙,创始人任普通合伙人控制表决权,既激励又不丢控制
- 拟境外上市考虑 AB 股:结合上市地规则设计,提前在架构中布局
- 董事会层面双重保险:通过董事委派与议事规则,在治理层再锁一道
常见坑
- 融资时只谈估值不谈控制权,稀释完后才发现决策受制于人
- 一致行动协议写得松散,违约责任与服从规则不清,关键时刻仍保不住控制
- 误以为境内股份公司随意搞 AB 股,踩上市与合规红线
- 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设置不当,员工股权的表决权反而旁落
- 忽视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,无意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
设计理念
控制权设计不是防着大家,而是让公司有稳定的主心骨。创始人主导有利于战略连贯与快速决策,但需配以制衡机制保护小股东与外部投资人权益,否则治理失衡会反噬融资与上市。控制权工具要在公司设立、首轮融资、股权激励三个节点提前布局:设立时章程留好同股不同权空间,融资时用一致行动与董事会锁定,激励时用持股平台收表决权。临时抱佛脚往往已无筹码——控制权一旦在某一轮融资中失守,后续很难夺回。
创始人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地基,AB 股与一致行动是两类主流锁定工具,需结合上市路径与章程空间提前设计。如需设计控制权方案与配套文件,可由财务顾问协助落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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