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税顾问
对赌协议的财税与法律风险:签署前必读
对赌协议签署前,创业者要看清三类风险:法律上与股东对赌和与公司对赌效力不同,回购权须在期限内行使;财税上业绩补偿、股份支付、回购均有税务成本;个人层面有无限连带与高息回购压力。附签署前必查清单,建议签署前完成税务测算与法律审查。
融资协议里夹着的那几页对赌条款,可能是创始人未来几年最大的个人风险来源:它决定了你兜不兜底、兜多少、什么时候兜。签之前,法律和财税两条线都要看清楚。
一、对赌的三种常见形态
- 业绩承诺补偿:约定未来几年的收入、净利润等指标,未达标时创始人向投资人支付现金补偿或返还部分股权。
- 股权回购:约定若干年内未完成上市、未达业绩或未获得下轮融资时,由创始人按"投资本金加年化利率"回购投资人股权。
- 上市时间对赌:以挂牌、上市时点为触发条件,通常与前两类叠加出现。
实务中的对赌往往是三者的组合:先业绩补偿,连续不达标则触发全面回购。
二、法律层面:跟谁对赌很关键
与股东(创始人)对赌:司法实践一般认定有效,创始人个人承担补偿与回购义务。
与公司对赌:依据"九民纪要"确立的裁判思路,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不因此认定无效,但实际履行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——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,须先完成减资程序;请求公司金钱补偿的,应限于公司依法弥补亏损、提取公积金之后可分配的利润范围。换言之,和公司签不等于公司真的付得出,条款可能有效而无法执行。
回购权的行使期限:实务与司法答复意见倾向于认为回购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,协议未约定行权期的,可能被参照不超过六个月的合理期间处理,逾期主张回购可能不获支持。行权窗口一定要在协议里写明。
以上均为一般裁判倾向,个案的效力与履行以司法机关最新口径和个案事实为准。
三、财税层面:三处容易被忽略的成本
- 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口径不一:创始人支付现金补偿,能否调整股权转让收入或作税前扣除;投资人收到补偿,是否计入应税所得,各地征收实践并不统一。交易结构里应预留税务争议空间,金额大的最好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。
- 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影响:以低价股权或期权向员工、投资人发行权益工具,会计上按股份支付准则确认费用,会压低账面利润;税务上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适用递延纳税优惠(如财税〔2016〕101号),上市公司激励另有单独计税政策且有执行期限。对赌与激励叠加时,账面利润被双重压低,可能反向触发业绩对赌——这是很多创始人没想到的联动风险。
- 回购环节的税务成本:投资人出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,回购价高于投资成本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税;回购价按"本金加年化利率"计算时,利息性质部分如何拆分计税同样存在口径问题。创始人一端的回购支出与业绩补偿,在个人所得税上一般难以扣除,成本基本自己消化。
四、创业者最容易低估的三个风险
- 无限连带:创始人以个人名义签回购,意味着以个人全部财产兜底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还可能被牵连。
- 控制权稀释:补偿若以股权方式支付,一轮对赌失败就可能丢掉相对控股地位,叠加表决权安排不当,存在"出局"风险。
- 回购利率:市场常见约定年化百分之八到十二,单利与复利差别巨大——复利条款叠加多年未上市,回购金额会滚到远超融资额。
五、签署前必查清单
- 补偿上限:现金补偿是否设封顶,占融资款的比例有无上限。
- 计算口径:业绩指标是扣非前还是扣非后净利润,由哪家审计机构出具、费用谁承担。
- 触发与举证:业绩是否达标的认定程序、数据争议如何解决、仲裁还是诉讼及管辖地。
- 回购条款:行权窗口多长、利率按单利还是复利、回购义务人是谁、公司是否提供连带。
- 对赌对象:回购安排优先与股东(创始人)签订,避免与公司直接对赌形成履行障碍。
六、操作提醒
- 签署前并行做两件事:律师做条款效力审查,财税顾问做税务测算。
- 把最坏情形写下来测算:业绩连续不达标时的现金流出、回购触发时的个人偿付能力。
- 股份支付、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地区差异大,以最新法规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
- 行权期限、利率计算这类"不起眼"的条款,事后补约定远不如签前写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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